90后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案撤销原决定 具体怎么回事?
此前媒体报道,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90后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报道刊发后,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登上新浪微博热搜,1.6亿人次在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近日,稷山县人社局局长张维红、副局长乔木、县新闻中心主任杨明有3人来到太原,以召开情况通报会的形式通报了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
通报会上,稷山县人社局局长张维红介绍说,稷山县委、县政府对媒体反映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事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现查明,2017年1月寒假期间,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抽调段晓康、李兴华、景建东等10名同志到中心校加班。1月21日12时左右,该中心校孙树康通知加班教师中午到腾龙大盘鸡就餐。12时10分左右,加班教师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段晓康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景建东、孙树康立即扶住段晓康,李兴华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目前,稷山县委、县政府采取了四项措施:
稷山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领导和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事进一步核查。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进行咨询与讨论,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抽调人员充实力量,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的所有资料进一步复查核实。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存在的认定节点认识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撤销(稷人社工伤〔2019〕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按照《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稷政行复决书〔2017〕2号),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对于舆论关注之前稷山县人社局对段晓康之死四次不予认定工伤,如今却重新认定工伤,稷山县人社局副局长乔木承认,过去人社部门紧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操作比较死板。
乔木说,这次重新组织相关专家和律师进行咨询,抽调人员对本案资料进行复查核实,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吸取教训,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适当延伸,对原有证据进行了重新复查,而后研究决定对段晓康之死认定为工伤。
“认定决定于2019年8月9日作出,8月10日,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股股长宁建文向段晓康父亲进行了送达。”乔木介绍说,由于8月10日,张维红局长参加县里组织的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面试,所以没有参与送达。
张维红表示,8月9日,县政府、教育局、人社局及当事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上门向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解释,并进行了抚慰。
“工伤认定下达后的理赔工作已经展开。按照相关规定,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股负责作出认定,理赔由县人社局向运城市人社部门申请后,统一下发。理赔最快本月到位,最晚下月到位。”乔木说。
对于稷山县人社部门对法院三次判决、县政府一次行政复议仍不予认定工伤违法一事,乔木说道:“我们咨询了市里的一些专家和律师,判决书只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认定,要求重新认定。如果判决书明确要求撤销并给予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就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就是违法了。所以当时的工作人员认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进行了重新认定。”
当问道,稷山县是否对法院判决书里指出的稷山县人社局违反行政复议法一事进行反思整改并启动问责时,稷山县新闻中心主任杨明有称,将向县里主要领导进行汇报,相关情况会第一时间向记者通报。
段晓康家属表示,8月9日,稷山县政府、教育局、人社局等工作人员确实到家里进行了慰问,8月10日上午,稷山县人社局工伤医保股股长宁建文把工伤认定决定书送到了家里,家属签完字后宁股长便离开了。
宁股长离开后,段晓康生前工作的学校以及工作关系隶属的学校共派3人来到段晓康家属的家里,进行了安抚工作。“他们说,已经认定工伤了,就不要再跟媒体说了,不要给自己带来不方便。”段晓康家属告诉记者。
今天早上上班后,段晓康家属前往稷山县人社局,找工伤医保股股长宁建文办手续,发现宁股长办公室的门是锁着的。随后,家属找到了稷山县人社局局长张维红。张维红告诉家属,宁股长生病了,这两天不在。
对于理赔事宜,张维红告诉家属,理赔的事宜不需要家属参与,如果需要会给家属打电话,大约需要一个礼拜左右。
段晓康的父亲今年59岁,母亲今年57岁,均为农民,段晓康的妻子已经改嫁,6岁的儿子现在由段晓康的老父母照顾。
“这两年多来,我们老两口就一直在操心这个事,一直在不停地打官司搞认定,每次官司都赢了,但是儿子的工伤就是不给认。现在既然给认了,我们也没有什么其他的要求,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及务工费、精神损失费,尽快了结这个事,我们还要养活孙子。”段晓康的家属说。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一位多年从事行政法研究的副教授指出,稷山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为,在因加班用工作餐时间突发疾病身亡也属于“三工”的合理延伸范围,将该情形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维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决定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要求稷山县人社局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但是,稷山县人社局随后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认定,这确实违反了行政复议法。
“虽然现在稷山县人社局重新认定为工伤,并且引用了新的法律解释,但并不影响之前法院对稷山县人社局违法行为的认定。”这位副教授认为,对此违法行为,可以进行问责。
这位副教授表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