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3是多少
朋友们知道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3是多少的吗?咱们一起来看看以及了解下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3年是多少,希望您能喜欢!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3年是多少
1、北京
发放标准:室外高温作业不低于180元/月;市内高温作业不低于120元/月
发放时间:6至8月
2、河北
发放标准:室外露天作业2元/小时,室内高温劳动者1.5元/小时
发放时间:实行差别时长
3、天津
发放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发放时间:6至9月
4、上海
发放标准:300元/月
发放时间:6至9月
5、浙江
发放标准:室外高温作业300元/月;市内高温作业200元/月
发放时间:6至9月
6、山西
发放标准:240元/月
发放时间:6至9月
7、陕西
发放标准:25元/天
发放时间:6至9月
8、辽宁
发放标准:200元/月
发放时间:7至9月
9、福建
发放标准:12元/天或者260元/月。
发放时间:5月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6至9月,按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10、内蒙古
发放标准:180元/月
11、广东
发放标准:150元/月
发放时间:6至10月
12、广西
发放标准:100—200元/月
发放时间:6至10月
13、湖南
发放标准:最低150S/月
发放时间:7至9月
14、江西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不低于300元/月,室内非高温作业不低于200元/月
发放时间:6—9月
15、江苏
发放标准:300元/月
发放时间:6—9月
16、山东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200元/月,非高温作业140元/月
发放时间:6—9月
17、甘肃
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12元/天,其他作业人员8元/天
发放时间:6—9月
18、湖北
发放标准:12元/天
发放时间:6~9月
19、河南
发放标准:10元/天
20、云南
发放标准:10元/天
21、海南
发放标准:10元/天
发放时间: 4—10月
22、吉林
发放标准:10元以上/天
23、四川
发放标准:10—18元/天
24、新疆
发放标准:10—20元/天
25、安徽
发放标准:不低于15元/天
26、宁夏
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12元/天,其他作业人员8元/天
发放时间:6—9月
27、重庆
发放标准:不低于5、10、15元/天(按气温范围)
28、贵州
发放标准:8元/天或168元/月
发放时间:按月发放为6—9月
用人单位拒发高温补贴怎么办?
如果你符合高温补贴条件而企业未发放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劳动者投诉后,会去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处理。如果职工遇到高温费问题,可通过当地工会与企业沟通协商,或代职工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高温补贴发放注意事项
1、气温达37℃以上,下午暂停户外施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清凉饮料”不能抵补贴
除了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补贴。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广东2023高温补贴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广东省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13.8元计算。
高温补贴是公司给的还是国家给的?
高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应该享受高温津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公司不发高温费是算不上违法的。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