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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这些政策影响你的“钱袋子”

邱妹分享

岁末年初,多部委召开工作会议透露2023年施策重点,财政部等负责人发声,涉及民生、住房、财政、教育等领域的一系列政策将影响你的“钱袋子”。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这些政策影响你的“钱袋子”,希望大家喜欢!

2023年这些政策影响你的“钱袋子”

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把每一分钱都用到国计民生的关键处”,财政部部长刘昆日前表示,2023年,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但不会在民生支出上退步,将保持适当支出强度,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具体来看,今年的民生支出重点覆盖教育、医疗、社保、生态、“三保”等,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

教育方面,继续增加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规模,研究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医疗方面,保障好疫情防控所需资金,适当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社保方面,积极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认为,随着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和经济回暖,财政增收有基础,加之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依法上缴近年结存的利润,支出规模将继续扩大,且支出中用于疫情防控的支出将会降低,用于“三保”和基建的支出将会增加。

根治欠薪,加强农民工兜底保障

1月3日,人社部召开深入推进根治欠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多措并举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妥善解决困难行业企业的欠薪问题;加强对生活困难农民工的兜底保障,用好相关储备资金和政策;用好失信联合惩戒手段,严厉惩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欠薪问题出现较大反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面临更加复杂局面。

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对中新经纬表示,整治欠薪,首先是稳民心,稳农民工队伍。其次,在经济困难的特定形势下,通过追讨欠薪,让各类存在欠薪问题或者现象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管理企业。最后,做好欠薪工作对于2023年促进经济的复苏也起到助力作用。

在苏海南看来,有些体制内的大型企业,特别有些建筑企业,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该付的一定要付。中小微企业可能要结合实际情况精准妥善处理企劳关系,正确认定欠薪,并且追缴。

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探索长租房市场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2年第四季度例会提出,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金融服务,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国家把新市民、年轻人作为未来支持住房平稳发展的生力军,意味着过去的购房需求很难维持下去,必须要寻找楼市新生的、可持续的力量。”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提到,珠三角新市民、年轻人的住房自有率只有50%左右。新市民为主,意味着租购并举,大力发展保租房,而不是原来的商品房,特别是高价商品房。

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百城新房价格累计下跌0.02%,为8年来房价累计首次出现下跌。住房信贷支持和楼市政策松绑,对于今年房价形势影响多大?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总监严跃进对中新经纬表示,在需求端保障新市民住房需求的政策基调,对于2023年的房地产市场有积极作用。信贷成本降低、额度增加,首先是影响市场交易量,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房价总体还是能够保持稳定,主要是在于需求端的保障。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近年来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有效改善了市场主体预期。特别是2022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过4万亿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明确,2023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更直接更有效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完善税费支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着力纾解企业困难。

对此,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赵伟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2023年仍会继续减税降费,但规模可能会低于2022年的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等3.7万,主要缘于2022年留抵退税力度超预期、达2.3万亿元。

赵伟认为,2023年的减税降费方向重点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市场主体、促进就业,针对中小微企业、创业就业等减税缓税,二是促进投资、产业升级转型的,对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和研发税收的优惠政策。

温彬预计,2023年将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3万亿元,高于上年预算设定值5000亿元,但比上年实际执行值少了1万亿元,这主要是因为于大规模存量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后,2023年的增量退税空间十分有限,企业端减税降费力度将会降低,居民端支持力度将会更大。

2023年实施新规一览

1、新冠实施乙类乙管

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将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实施“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

与此同时,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也将于2023年1月8日起实施: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分阶段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2、儿童票购买新规

2023年1月1日起将施行的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新客规”),针对广大旅客关注的儿童购票问题,正式开启“双轨制”规定,即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情形,分别按照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为儿童购票乘车提供切实优惠和便利。

新客规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随同成年人乘车的儿童,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应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年龄按乘车日期计算。

新客规还进一步加大对部分群体公共服务方面的倾斜:增加了对视力残疾旅客的照顾,允许他们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同时还提出,铁路运输企业要为老幼病残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3、新妇女权益保障法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完善了促进男女平等的顶层设计,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明确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同时扩大了对其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范围等。

此外,新法还建立健全了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比如,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

4、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全面体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实现农产品的全过程监管。

在处罚和问责方面,新法对于有关部门、检测机构、生产经营企业都提出了更详细更严格的处罚条款。对于检测机构,法律明确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检测人员,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此外,新法还提高了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行为的罚款数额。

5、药品注册申请实施电子申报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现有工作程序不变。

自公告实施之日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行政许可电子文书由“药品业务应用系统”“药品eCTD注册系统”即时推送,受理行政许可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法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办法》强调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举报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

《办法》明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根据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根据要求,2025年底前,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将更加健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将持续强化,国家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将显著提升。

8、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中指出,202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应用软件(APP)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不断创新,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例如,强行预装在手机中的APP,侵害了不少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通知》明确细化了“不可卸载”预置APP的定义和范围,指出不可卸载的APP应限于系统设置、多媒体摄录、接打电话等少数基本功能软件,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并明确终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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