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哪些新规定开始施行
2023年将实施哪些新规?我们的生活会有哪些改变?1月1日起有新规开始施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3年有哪些新规定开始施行,希望大家喜欢!
2023年有哪些新规定开始施行
新冠疫情防控政策重大调整:实行“乙类乙管”
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将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实施“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
与此同时,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也将于2023年1月8日起实施: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分阶段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新客规明确儿童票购买规则:开启“双轨制”
2023年1月1日起将施行的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新客规”),针对广大旅客关注的儿童购票问题,正式开启“双轨制”规定,即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情形,分别按照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为儿童购票乘车提供切实优惠和便利。
新客规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随同成年人乘车的儿童,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应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年龄按乘车日期计算。
新客规还进一步加大对部分群体公共服务方面的倾斜:增加了对视力残疾旅客的照顾,允许他们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同时还提出,铁路运输企业要为老幼病残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健全生育相关保障制度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完善了促进男女平等的顶层设计,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明确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同时扩大了对其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范围等。
此外,新法还建立健全了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比如,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
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更严格的问责处罚条款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全面体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实现农产品的全过程监管。
在处罚和问责方面,新法对于有关部门、检测机构、生产经营企业都提出了更详细更严格的处罚条款。对于检测机构,法律明确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检测人员,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此外,新法还提高了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行为的罚款数额。
药品注册申请实施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现有工作程序不变。
自公告实施之日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行政许可电子文书由“药品业务应用系统”“药品eCTD注册系统”即时推送,受理行政许可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最高奖20万元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办法》强调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举报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
《办法》明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健全跨省异地就医服务体系,就医结算能力显升
根据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根据要求,2025年底前,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将更加健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将持续强化,国家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将显著提升。
整治手机预装APP乱象,明确终端企业主体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中指出,202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应用软件(APP)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不断创新,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例如,强行预装在手机中的APP,侵害了不少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通知》明确细化了“不可卸载”预置APP的定义和范围,指出不可卸载的APP应限于系统设置、多媒体摄录、接打电话等少数基本功能软件,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并明确终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一批地方性新规关照民生,涉及电力、自建房等
除了全国性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少地方性条例法规也有很多亮点。
比如,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于2023年1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预嘱”。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就业歧视,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处置,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各地区、各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范围。
浙江省颁布《浙江省电力条例》,这是我国“双碳”目标提出后颁布的第一部综合型地方性电力法规。《条例》从需求侧管理入手,对需求响应、电力负荷预测和可中断负荷做出详细规定。
安徽省社会科学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科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科普及经费保障机制。
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了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对消费人数和服务人数也作了规定,同时建立了危房处置制度、安全排查等制度。
2023年女性退休年龄规定
12月1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相关问题的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通告内容,小汇为大家整理出了重点:
1、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我省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2、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仍按赣人社发〔2019〕4号文“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5周岁确定;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0周岁确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在企业职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进行参保身份转换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其申领基本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确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
4、2011年6月30日前有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记录的,可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办理退休。
简单来说,就是: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员工,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员工按照55周岁退休,工人岗位的员工按照50周岁退休;
如果你有一段时间是在企业工作,企业为你缴纳社保,一段时间是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缴纳社保,那么就按照你申领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你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
其中在2011年6月30日前就有企业职工参保记录的,可以按照女工人50周岁退休,女管理(技术)55周岁退休。
各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上述只是南昌市的规定,那先行的法定退休年龄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小汇给大家盘点一下各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一、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