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
法庭辩论是一种艺术,需要练习和技巧。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技能,从而成为一个更自信和成功的说服者。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主持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主持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
一、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1.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是守法的模范。因此即使在法庭辩论阶段,仍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表各自的观点,并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落实。同时法官要把握好庭审主线,使辩论双方必须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调查的事实,适用已经质证的证据依法进行辩论。对双方出现脱离事实,互相“顶牛”、东拉西扯的现象,法官要掌握辩论依据,及时适当引导,使双方辩论依法有据,有条不絮地进行。
2.是坚持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原则。
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的。他们既可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对证据的认定发表意见,也可以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既可以就认定的事实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可以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不同,当事人在辩论时,常常会出现遣词不当、情绪激昂,甚至攻击谩骂的情况等种植痪∪缛艘獾南窒蟆7ü倬陀α⒊」正、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正确疏导,而决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那样势必会使法庭辩论陷入僵局,不能充分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
3.是坚持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的原则。
双方辩论要达到实质性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因此,法官不仅要有效地控制法庭辩论的节奏,还要能够在复杂的辩论中客观、准确地提炼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又要留给代理律师有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的空间,使双方紧紧围绕诉讼请求,针对实质性问题层层辩论,将法庭辩论不断引向深入。对双方提到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实及本案以外的纠纷、矛盾以及枝节问题,法官必须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及时加以指出,并予以制止,防止无为的辩论。
二、法庭辩论要处理好的两个方面。
要使法庭辩论条理分明,还必须把握好两个方面。
1.是法官应当明确自己在法庭辩论中的地位。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因此,法官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的主要任务是主持辩论,认真听取并及时引导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所展开的辩驳意见,而不是去参与辩论,直接去确认某一方或否认某一方的结论。同样更不能去训斥辩论观点不能成立的某一方。否则会使当事人之间在打官司,倒象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在与法官诉争。法官的公正形象因此而大打折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也可能会引变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双方对争论的某些重要内容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意见的,法官要适时提醒,以便使双方的观点真正在法庭上表达出来,以明晰是言之有理还是辩解无理。法官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言行上都应该具有绝对的中立性,对双方当事人必须保持“等距离”,处于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纯粹裁判员的地位,防止“先入为主”,做到兼听则明“。总之,法庭辩论的进程应归于法官的引导,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观点则不受法官的制约。法官不应把自己视为消极的仲裁者。既不能限制当事人进行辩论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辩论流于形式;也不能放任自流,听任当事人离开争执的焦点进行漫无边际的争吵,从而影响辩论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也应切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充分行使。
2.是在法庭辩论中出现的一些特殊事由,
法官要及时、准确、公正、稳妥、合法、果断地处理。辩论中,法官认为有些问题尚未查清,就可以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法庭调查完毕后,重新恢复法庭辩论。如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同样地要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双方质证后,恢复辩论;如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也要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法庭调查完毕后恢复法庭辩论。如对关键事实,当事人提出有新的证据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则应宣布延期审理;如法庭认为对某一事实或证据须调查核实的,也应宣布延期审理。②如当事人在庭上殴打对方当事人,法官就要及时制止,对不听劝止教育无效的,法官要及时中止庭审,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三、法庭辩论要解决好的三个问题。
在坚持好三个基本原则,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基础上,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二是争议的内容是否明了;三是适用的法律是否阐明。案件的事实是指双方意见认为一致的事实或证据能证明的事实。争议的内容是指经辩论,哪些内容双方的观点一致了,可以认定;哪些内容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哪些内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适用的法律指对已查明的事实,应适用什么法律,双方有无都已充分发表意见,阐明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如果法官对以上三个问题已明白无误,那么法庭辩论的任务也就真正完成了。
总之,笔者认为,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技能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是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是衡量法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一项最基本的标准。同时,真正的法庭辩论又是锻炼、提高、检验法官能力和素质的极好机会。审判方式改革还将不断深入,作为一名法官应跟上时代的需要,适应改革的趋势,把握好庭审的每一个阶段,实现彻底的,真正的公平、公正、合法,让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
法庭辩论双方口才技巧
①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
②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
③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
④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
⑤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
⑥攻守性。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⑦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辩论原则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法庭辩论最集中地反映了辩论原则的主要精神,但是,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一定的形式,开展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见。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比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通常是案件的辩论焦点。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口头形式集中表现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书面辩论则表现为相关的诉讼文书,比如,起诉状与答辩状。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