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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产假规定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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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产假规定,在广西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广西产假规定及政策,供大家参考!

广西产假规定及政策

广西产假规定及政策

一孩:98+60=158天

二孩:98+70=168天

三孩:98+80=178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_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前假的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产前假的权益。具体来说,女职工在孕期若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劳动。

特别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休息。

产前检查时间也应计入劳动时间。请产前假的条件包括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而《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则详细说明了不同情况下产假的具体天数。

产假期间的权益保护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额外的保护。如果产假期间被辞退,可以向劳动纠察大队或当地劳动局进行举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不得辞退。违法辞退将面临赔偿,赔偿额根据工作年限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强调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期间是否可以获得工资报酬

产假期间是可以获得工资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福利待遇是享受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女职工在符合_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产假期间的效益工资、差旅补贴、午餐补贴,属于本人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她们享有的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于法无据。同时,公司克扣女职工产假期间部分报酬,可以要求加发被扣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扣发效益工资,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和职工缴费基数等。

计算公式为: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如果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则按照60%计算;如果高于3倍,则按3倍计算。

对于无法确定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职工,则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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