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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招新笔试题(周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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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试(Written Test)是一种与面试对应的测试,是以填写的方法考核应聘者学识水平的重要工具。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测量应聘人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素质及能力的差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9年招新笔试题(周三卷)。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2019年招新笔试题(周三卷)

  一、必答题

  1、请举出你近期关注的一例社会热点或学术讨论(不限学科),并阐述你的看法。

  2、你的个人关怀或学术兴趣是什么?与此相关,对你影响最大的一本书是什么?请为之撰写一篇推荐语(内容不限,但建议包括:该书之核心问题,论证思路,个人评价,为何对你影响最大等内容)。

  二、选答题Ⅰ

  第一题

  密尔通过把功利最大化界定为自我发展,从而在理论上解决了功利原则和自由的矛盾,但现实中功利最大化与家长主义的矛盾仍然存在。德沃金(Dworkin)如此界定家长主义:“家长主义可以理解为对个人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干预,而其理由是这种干预有利于促进被干预个人的利益和幸福。”

  试结合现实,谈谈你对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家长主义等概念及其关系的看法。

  第二题

  阅读材料,判断叶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防卫过当(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

  王某1在叶某开设的烟酒店赊账购买茅台酒一瓶。数天后,王某1等人路过叶某的店铺时,叶向其催讨欠款,王某1认为有损其声誉,扬言报复。叶某惊惧,从家中拿一把水果刀置于店铺内。次日晚6时许,王某1、郑某纠集王某2、卢某、柯某等人到叶某的店铺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某请客了事,叶某不从,王某1即从郑某处取过东洋刀往叶某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某躲过攻击,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某1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某1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某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长方凳砸向叶某的头部,叶某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某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某1扭打,将王某1压在地上并夺下其手中的东洋刀。王某1和郑某当场死亡,叶某未受伤。[1]

  1979年刑法第17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1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辑第40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辑第224号。案发时97刑法尚未生效,故应当适用79刑法。

  第三题

  阅读相关文字材料,结合以下两种刑罚目的观的法哲学基础,谈谈你对刑罚目的的认识。

  材料一: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材料二: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也不能与物权的对象混淆。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第四题

  材料一:第一条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之完成。

  ——《德国民法典》

  材料二:《德国民法典》第1条是不能适用的,因为,第一,它违反了自然法。第二,通过法律允许的例外,这条规则将走向其反面。依照自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受孕,因为在这一时刻,产生了人类的一个新的生命。这个所谓的胎儿的权利能力并不取决于其以后是否活着出生,因为人的胎体就意味着人即将形成,这个形成中的人体就如同哺乳婴儿一样成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因为哺乳婴儿也并非是一个完全的人。《德国民法典》第1条的规则未反映从受胎到从母体出世这一真实的过程。人的出生虽然在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但这不足以说明只有活着出世的人才具有权利能力。

  ——沃尔夫

  承认每一个自然人都享有权利能力,是否源于同样也凌驾于《基本法》之上的某种自然法?这是一个法律渊源学说或者法哲学上的问题。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从权利能力产生于自然法的观点中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权利能力产生于出生完成之前(如自受孕开始时起),亦即民法典第1条是违反自然法的。因为即使是某种自然法,也很难说明,一个尚未出生的人为何就必须成为权利义务的载体,毋宁说,民法典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对胎儿的保护。

  ——梅迪库斯

  材料三: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结合材料一、二,谈谈你对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看法。(以下问题仅作为展开思路的参考,可任选一点或几点进行集中论述)

  1、你认为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是否赋予胎儿以权利能力?

  2、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限制应如何理解?

  3、胎儿在出生后对于侵害者是否有赔偿请求权?

  第五题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之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202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

  请谈一下你对目前民法典草案体例编排和新增内容的看法。

  第六题

  任何一家成功的公司,离不开其卓越的制度设计和企业家治理,而公司制度设计的核心往往在于股权设计。海底捞作为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在企业发展中的股权设计和企业家治理是一个富有价值而难以复刻的典型案例。

  海底捞的股权结构经过了以下演变,基本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创业初期,四个要好的年青人在四川简阳开设了一家只有4张桌子的小火锅店,这就是海底捞的第一家店。现在的海底捞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勇没有出一分钱,其他3个人凑了8000元钱,4个人各占25%的股份。第二阶段,由于初期的4人组成两对夫妻,相当于是两个50%。第三阶段,企业做大后,没出一分钱的张勇认为另外3个股东跟不上企业的发展,毫不留情面地先后让他们离开企业,只做股东。张勇最早先让自己的太太离开企业,2004年让施永宏的太太也离开企业。2007年,在海底捞步入快速发展的时候,张勇让无论从股权投入还是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上都平分秋色、20多年的朋友施永宏也离开企业。张勇在让施永宏下岗的同时,还以原始出资额的价格,从施永宏夫妇的手中购买了18%的股权,张勇夫妇成了海底捞68%(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控股股东。其持股形式值得关注的是,张勇夫妇通过直接持股33.5%,间接通过简阳市静远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4%。(材料数据截止至18年海底捞上市前)

  根据以上材料,选择公司股权设计或企业家治理为视角,谈谈你对海底捞股权结构变化及企业成功原因的理解。

  三、选答题Ⅱ

  第一题

  二战结束后的英国,大量的猥亵、拉客等行为被检诉。1948年《金赛报告》指出同性恋要比人们想象中的多,因此造成了道德恐慌。1954年,英国政府宣布将成立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同性恋犯罪和卖淫。约翰·沃尔芬登男爵被任命为主席。

  1957年,委员会发布了著名的《沃尔芬登报告》。该报告有两个主要结论:

  第一个结论是全体一致同意的:成年人私下的性行为本身应该是合法的,因为其不会伤害到任何人,只可能伤害到从事此项交易的当事人。不过,为了性交易的目的而在街上拉客则应该是违法的,因为这冒犯了那些每天出去上班的人。此外,应保留大量关于性交易的犯罪,诸如开妓院、以赚取不道德的钱财为生、拉皮条等。第二个结论是十二票比一票的多数决:男性成人间在私下统一进行的同性性行为,应该不是犯罪。

  根据以上背景,请问你如何看待用法律强制实现公共道德这一命题?为什么?

  第二题

  2018年11月末,贺建奎团队在网络上公布了已完成全球首例对胚胎进行的基因编辑、且两名婴儿已顺利诞生的消息。贺建奎坚称,这是一次面向未来的尝试,是医疗史上前进的一大步——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新兴高科技医疗手段无不从实体实验开始;亦有许多学者则认为这是对人的尊严的挑战,此举无疑于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从此,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生物学、社会学后果将需要整个人类社会共同承受。

  附:贺建奎的实验原理,就是将一个外部合成的向导RNA和Cas9蛋白等物质,通过显微注射的技术注入人类的受精卵,预期编辑一个名为CCR5的基因(这种基因对免疫系统非常重要),将其部分碱基对按照目的序列破坏,然后返回母体再生产得到的婴儿,使得婴儿具有目的基因的性状。由于人类每个细胞都是由同一个受精卵发育而来,因此每个细胞都将含有该目的基因,包括生殖细胞。因此,在不出现基因突变与重组的情况下,目的基因将随着繁衍后代而永远的流传下去。究其实验结果,基因序列其实都没有编辑成功。婴儿的突变的基因与正常CCR5和预期编辑结果中CCR5都有很大的不同。并且由于婴儿年龄较小,不知道有无生理功能出现异常。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您认为应当对这一事件作出怎样的评价?(可从涉及法律部门、侵权机制、权利理论等角度展开论述)

  第三题

  请围绕“程序正义”展开一段简明论述。(以下三种思路可供参考,姑妄听之:用你所关注过的具体案例或社会现实来描述何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比较,给出你对于“程序正义”的评价并论述你的立场;价值中立,解释程序正义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第四题

  英国上议院议长法律教育与法律行为咨询委员会在其首份法律教育与培训报告中曾提出七项基本的职业能力;美国律师协会与1992年出版的专门报告中列举了十项能力;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996年公布的有关法律改革的报告提出包括协商与调节的能力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标准、基本规格和基本条件的特殊要求。而在我国1996年起正式实施的JM(“法律硕士”)这一法律教育制度则要求法律人才具有熟练运用法律职业语言、习惯于法律职业思维方式、系统掌握法律职业知识(特别是法律原理)、基本掌握法律职业方法、树立坚定的法治信念这五大基本资质要求。

  请结合我国法律教育现实和个人经验,评价该五大要求。

  第五题

  材料一:“好吧,”克法洛斯说,“我就把话题让给你们;此刻我得去照料献祭的事情。”“这么说,”他说,“我,珀勒马科斯,成了你的财产继承人了?” “的确如此。”他笑着说, 随即便向祭坛走去。

  ——柏拉图《理想国》

  材料二:哲学的出现极大地影响了人们一般而言对政治事物、特殊而言对法律的态度,因为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于这些事物的理解。原先,最好的权威是祖传的,或者说一切权威的起源都是祖传的。经由自然的发现,基于祖传而要求权利的路数被连根拔起。哲学由诉诸祖传的转而诉诸好的——那本质上就是好的,那由其本性【自然】就是好的。……在根除了来自祖传的权威之后,哲学认识到自然就是权威。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

  材料三:订立了他们的社会契约,这个小组的成员就到珀勒马科斯家去,他们在那发现了他的父亲克法洛斯,他支配了现场,而他这么做,恰恰因为他是父亲。年龄是他统治的资格,几乎在所有由祖传惯例统治的政制中都是如此。……克法洛斯代表不能被质疑但又必须被质疑的祖传事物。

  ——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

  请结合施特劳斯这段话,谈一谈你对《理想国》中克法洛斯退场后苏格拉底和其他的对话者才开始辩论“正义”讨论哲学这一情节的理解,并谈一谈你对布鲁姆这种解读《理想国》的方式的想法。

  第六题

  阅读相关文字材料并回答问题。

  材料一:凡例;尊孔总论;孔经旧史文字异同表(略);四益馆经学四变记;孔子人天学名号地位经部子别先后表;人学表;天学表;拨乱观;贵本观;流演观;小大观;天人观;宇宙观。

  ——《孔经哲学发微》目录(廖平1913年版)

  材料二:绪论;

  第一编上 上古哲学史(古代及儒家);第一章哲学之渊源 (邃古哲学、唐虞哲学、夏商哲学);第二章 六艺哲学;第三章 儒家。

  第一编下 上古哲学史(道墨诸家及秦代);第四章 道家;第五章 墨家;第六章 法家;第七章 名家;第八章 杂家;第九章 秦灭古学。

  第二编上 中古哲学史(两汉)。

  第二编下 中古哲学史(魏晋六朝唐)。

  第三编上 近世哲学史(宋元)。

  第三编下 近世哲学史(明清)。

  ——《中国哲学史》目录(谢无量1916年版)

  材料三:导言;第二篇 中国哲学发生的时代(中国哲学结胎的时代+那时代的思潮(诗人时代));第三篇 老子;第四篇 孔子(孔子略传+孔子的时代+《易》+正名主义+一以贯之);第五篇 孔门弟子;第六篇 墨子;第七篇 杨朱;第八篇 别墨(共六章);第九篇 庄子(共两章);第十篇 荀子以前的儒家(共两章);第十一篇 荀子(共三章);第十二篇 古代哲学的终局(共三章)。

  ——《中国哲学史大纲》目录(胡适1918年版)

  材料四:冯友兰对陈黼宸的授课方式颇有意见:“在我们班上,讲中国古代哲学史,就从三皇五帝讲起。讲了半年才讲到周公。当时的学生真是如在五里雾中,看不清道路,摸不出头绪。”冯友兰当时迫切希望有一部用近代的史学方法写出的中国哲学史。顾颉刚则评价陈汉章的授课方式说:“他从伏羲讲起;讲了一年,只到得商朝的‘洪范’。我虽是早受了《孔子改制考》的暗示,知道这些材料大都是靠不住的,但到底爱敬他的渊博,不忍有所非议。”

  陈少明说:常规的次序是,先有哲学创作,然后才有哲学史……现在的中国哲学史,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学者用“哲学”这个西式字眼,指称古代经史子集中的某些内容的结果。由此造成先有哲学史研究,然后才有哲学创作这种特殊现象。这种次序的颠倒对哲学学科的影响是不可忽略的,它可能象基因排列产生的后果一样具有决定性。换句话说,是哲学史研究的面貌决定了哲学创作的格局,而不是反过来。

  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第七题

  邓晓芒老师曾经把自由分为三个谱系,详见下列载于《哲学研究》的部分文本,试结合古今中外思想家关于自由的观点,阐述对于下列三类自由的理解。(自行选择想要阐述的自由谱系,不必都进行论述)

  “一般自由有三个层次,即自在的自由,自为的自由,自在自为的自由。

  1.首先看自在的自由,这是最起码的,就是自由自在,怡然自得,逍遥。这在人的儿童期表现得比较单纯,或者在人类的原始时代……

  2. 自为的自由是第二阶段,它已经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自觉的了。文明社会的建立使自由受到束缚,在国家里面不可能为所欲为。在自然状态里面,是弱肉强食。国家束缚了人的自由,但迫使人的自由意识提升了。

  (1)反抗的自由。对不自由的反抗最初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倒退,一种是前进。老庄是倒退、怀旧,想回到自由自在;有的人则说“不”,反抗不自由,还有的人甚至认为自由本质上就是反抗。……自为的自由里面首先就是反抗的自由,这是第一个层次。

  (2)选择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一个目的,这里面有一种理性的权衡,但最终是基于任意性,即任选一个。所以选择的自由就是在理性权衡之下的任意性。在反抗的自由里面没有理性,无可选择,只是要反抗、复仇,只凭一种情绪。但是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理性的思考: 不是仅仅以当前的目的物为转移,而是在各种目的物之间有选择,凭借理性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害的最小化。但这种自由中有个问题,就是可供选择的目标是预先提供的,我们只能选现实已有的可能性。所以选择是自由的,但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并不是自由决定的。因此这种自由虽然比反抗的自由高了一个等级,但仍然不是彻底的自由……

  (3)立法的自由。立法的自由其实在选择的自由里面已经有了,权利本身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权利,一个是法,所以又翻译成“法权”。权利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他人的自由。所谓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立法,这本身就已经是法治了,但是英国人还没有把这种立法当作自由本身的原理,而只是当作实现自由的一种工具。法律被视为只是对自由的一种外部限制: 你要自由,但是你不能损害别人的自由,否则自由的总量就会减少了。

  3. 比自为的自由更高的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那就是所谓的自由王国,是一个理想。人类的理想就是自由王国……尽管我们现在还看不清通达这个理想的道路,但是我们有了这个理想,就可以用它来衡量我们现在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看它的自由度达到了什么程度;所以这个尺度是不可少的,不然我们就没有努力的方向了。”

  ——邓晓芒《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

  第八题

  阅读以下里尔克的诗篇,结合舍斯托夫的观点,谈谈你对诗文的理解。(请不要把本题当成一道诗歌鉴赏题)

  舍斯托夫认为:只有当世间的希望灭尽之后,才会理解上帝。

  《预感》 (赖内·马利亚·里尔克,北岛译)

  我像一面旗帜被空旷包围/我感到阵阵来风,我必须承受/下面的一切还没有动静/门轻关,烟囱无声/窗不动,尘土还很重。

  我认出风暴而激动如大海/我舒展开又卷缩回去/我挣脱自身,独自/置身于伟大的风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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