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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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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采购部采购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采购部采购管理制度1

一、职责部门:业务部

1、负责按本单位的要求组织对供方进行评价,编制《合格供方名录》,并对供方的供货业绩定期进行评价,建立供方档案。

2、负责制定采购计划,执行采购作业。

3、负责编制《采购物资分类明细表》。

4、负责对采购物资的进货验证

5、编制《供方评定记录表》

二、采购物资分类

采购物资分为三类:

1、重要物资:构成最终产品的主要部分或关键部分,直接影响最终产品使用或安全性能,可能导致顾客严惩投诉的物资。(一级)

2、一般物资:构成最终产品非关键部分的物资,它一般不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或即使略有影响,但可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物资。(二级)

3、辅助物资,非直接用于产品本身的起辅助作用的物资,如一般包装材料等。(三级)

三、对供方的评价

1、业务部根据采购生产需要,通过对物资的质量价格、供货日期等进行比较,对同类的重要物资和一般物资,应同时选择几家合格的供方。业务部负责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质量记录,根据《采购物资分类明细表》规定的产品类别,明确对供方的控制方式和程度。

2、对有多年业务往来的重要物资的供方,应提供充分的质量证明文件,适当时包括以下内容,以证实其质量保证能力:

a、供方产品质量状况或来自有关方面的信息(如供方其他用户对其产品质量的反馈);

b、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对按要求如期提供稳定质量产品的保证能力;

c、供方顾客满意程度;

d、产品交付后由供方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如堆栈件供应,维修服务等);

e、其他方面,如履约能力有关的财务状况,价格和交付情况等

3、对第一次供应重要物资的供方,除提供上述的书面证明材料外,还需经样品测试及批量试用,测试合格才能供货。

4、对于一般物资供方,除应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外,

还需要经过样品验证和小批试用合格,业务部提供评价意见,厂长批准,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5、对于批量供应辅助物资的供方,也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业务部相关人员在进货时对其进行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合格者由厂长批准后即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录》。对零星采购的辅助物资,其进货验证记录即为对此供方的评价。

6、供方产品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各部门(单位)应向供方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如两次发出处理单而质量没有明显改进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7、业务部每年对合格供方进行一次跟踪复评,填写《供方年度业绩评定表》,评价时按百分制,质量评分占60%,交货期评分占20%,其他(如价格、售后服务等)占20%。评定总分低于60(或质量评分低于48),应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如因特殊情况留用,应报厂长批准,但应加强其供应物资的进货验证,并执行上述条款。连续第二次评分仍不及格,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四、采购

1、采购计划

业务部主管根据本单位的《月生产计划》及库存情况编制《月采购计划》及库存情况编制《月采购计划》,经厂长批准后实施采购。

2、采购的实施

a、业务部根据批准的《月采购计划》、《采购单》,按照采购物资技术标准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供方并进行采购;

b、第一次向合格供方采购重要和一般物资时,应签定《采购合同》,明确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条件、违约责任及供货期限等。

五、采购产品的验证

1、如采购物资发生质量问题应采取隔离、标识、通知供方、退货、更换等方法

2、具体的采购作业,由采购员以“采购单”的形式执行。

采购部采购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公司及子公司运营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所有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易耗品、营销礼品等)的采购。

三、职责权限

1、公司董事长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审批;

2、公司财务部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

3、产品中心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制订。

四、采购原则

1、询价比价原则

物品采购必须有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与。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索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4、廉洁原则

(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物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更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3)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4)加强学习,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5、招标采购原则

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品,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采购、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物品,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时掌握市场行情,调整采购价格。

6、审计监督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部或公司领导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物资分类

(一)物资分类

1、固定资产类: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经营物资类:与经营有关的各种物品。

3、营销礼品类:节日礼品、营销礼品等。

4、办公用品类:与办公有关的物品。

5、后勤物资类:指厨房和宿舍方面的物品。

6、其他类型物资:其他需要采购的相关物品。

(二)采购安排:

由总公司统一采购:经办人填写申购单,经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原则上由总公司产品销售中心统一采购。(子公司办公用品类、后勤类的食堂菜品及调料、店内经营所供的小吃、水果等临时性易耗品经部门经理造册报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审核后可由子公司自行采购)

六、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

使用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部门经理及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产品销售中心,申购单要求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参考价格、用途等。

2、询价比价议价:

(1)每一种物品(物资)原则上需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报价。

(2)采购员接到报价单后,需进行比价、议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按低价原则进行采购。

(3)属下列情况者,无须进行比价、议价:独家代理、独家制造、专卖品、原厂零配件无代用品,但仍需留下报价记录。

3、样品提供和确认:

(1)若须进行样品提供和确认的,须确定送样周期,由采购人员负责追踪,收到样品后,须第一时间送交需求部门进行确认,必要时需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予以确认。

(2)对于需要保存样品的,须作封样处理,以便日后作收货比较。

4、供应商选择: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者。

(2)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条件良好者。

(3)信誉良好者。

(4)客户认可的供应商。采购人员须建立供应商信息台帐。

5、合同签定:

(1)供应商经送样审查合格后,由采购部门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2)交易发生争执时,依据合同的核定条款进行处理。

6、进度跟催

(1)为确保准时交货,采购人员应提前采用电话、传真或亲自到供应商处跟催,以确保物品(物资)能适时供应。

(2)若采购物品(物资)无法在预定时间内交货的,采购人员须提前通知需求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并须重新和供应商确定新的交货期,并知会需求部门。

7、验收入库:

采购物品(物资)到公司后,属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大宗劳保用品等经需求部门验收,办公用品等常用品经库管验收合格后,库管开具《入库单》,按流程办理入库手续。如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通知采购部门,2日内办理换(退)货手续。

8、对帐付款:

采购付款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采购人员凭申购单、入库单、购货发票到财务处办理申请付款手续;(2)付款方式:

A、金额在200元以下,经产品销售中心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审核后现金支付。

B、金额在200元—1000元,经产品销售中心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审核后转账支付。

C、金额在1000元以上,经产品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后,转账支付。

(3)需要预付款的部门,直接填制转账汇款申请单,经产品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后可先办理汇款手续,财务部据此挂账,待发票来到后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发票入账手续冲账。

七、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自20__年3月1日起执行。

采购部采购管理制度3

一、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规范。

三、采购部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同时,在付款方式上,做到货到付款,或分期付款,减少采购风险。

四、采购部岗位职责

1、负责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内部各岗位职责的制定;

2、负责物资采购员、计划员及档案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

3、负责物资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及保管;

4、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

5、负责本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需各项物资的采购工作;

6、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安全工作。

7、采购部做好各项档案的管理工作,如采购合同、各种审批文件及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

8、采购部建立采购物资台帐、借款明细帐及公司应付帐款,定期与财务部对帐。

五、物资采购遵守的原则

1、未经审批的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2、仓库内的库存物资应优先使用;

3、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时,采购远近搭配的原则;

4、采购物资时,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减少现金结算;

5、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产品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服务的原则,择优确定采购单位;

6、对于先试用的物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具试验报告,并由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为节约采购成本,公司实行按月上报采购计划。采购部编制采购计划时,要从实际工作出发,避免盲目提报物资采购计划,避免物资积压损失。

七、公司内各部门及配套厂家要按程序报物资采购计划,在每月的23日前向采购部报下月的采购计划,然后由采购部汇总后统一上交公司经理办公会。

八、各部门及配套厂家提供的需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必须完整,如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原材料清单提报人负责50%的经济损失,所在部门承担30%;同时,采购部有权拒绝采购型号不完整的物资。

九、物资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原则、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做到不错订、不漏订,及时准确地做好物资货源的落实工作。签订物资

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中要明确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费承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经办人经济责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与公司律师顾问联系后,再签定合同。

十、物资采购时,如工程部及设计院出具的原材料出现短缺现象,采购部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使用单位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部负直接责任。

十一、采购部未能及时完成的采购任务,应及早报总经理生产助理说明原因,拟定补救措施。

十二、物资到库后,采购部送检人员通知质检部到货物资的数量、及规格型号,按约定时间到达对物资进行检验。

十三、验收中的不合格物资,由采购部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

十四、凡对外调剂的物资必须由采购部确认后,经总经理生产助理审批后,方可对外调剂。

十五、验收合格的物资,由采购部送检人员及时送至仓库,由仓库保管员对物资办理入库手续;货票同行的,由仓库保管员打印入库单,并由送检人员带回入库单,双方做好交接手续。货票不同行的,等发票到后,再由仓库保管员打印入库单。

十六、采购部收到入库单后,尽快到财务部办理抽欠条手续。每月25日前,将欠款压缩到20万元限额内。

采购部采购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物资(生产物资或生产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操作规程,建立合格供应商网络,适时采购物美价廉的物资,以满足公司正常的运营,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生产物资(设备)或大宗的采购。

三、采购及物流审批权限

1、采购申请单

采购申请单由需求部门提出,审批权限如下:

(1)估算金额在元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

(2)估算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审核,再由分管副总审批。

(3)估算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后,再由总经理审批。

(4)估算金额在元以上(大宗采购),由董事长加批。

2、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

采购员根据已审批的采购申请单和市场询价结果制作采购订单,审批权限如下;

(1)采购金额在元以内,由采购经理直接审批。

(2)采购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审核,再由分管副总审批。

(3)采购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后,再由总经理审批。

(4)采购金额在元以上(大宗采购),由董事长加批。

(5)采购金额在元以上,财务经理附核。

3、验收入库审批权限

1、入库金额在元以内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审批。

2、入库金额在元至元之间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3、入库金额在元以上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4、领用发货审批权限

1、出库金额在元以内的单据,由储运部经理及领用部门经理共同审批。

2、出库金额在元至元的单据,需分管副总加批。

3、出库金额在元以上的单据,需总经理加批。

四、物资采购流程

1、物资需求部门提供采购申请单,并完成必要审核和审批手续。

2、采购部凭已审核的采购申请单,制作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含报价),在完成采购订单的审批手续后,给供应商下达采购计划,同时送采购订单到财务部备案。

3、供应商送货到指定仓库,采购部给品质部开具请检单、给储运部开具收货通知单。品质部进行来货检验,并进行品质确认。储运部根据品质部检验结果和供货数量给供应商开具入库单,入库单一份给采购部、一份给财务部,一份给供应商,并在供应商送货单收货确认。

4、物质需求部门到储运部领用已申购的物资。

五、支付流程及审批权限

1、供应商凭公司储运部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到采购部对账,产生一份详细的对账明细清单(同时附送货单、入库单),采购经理签字确认,对账清单报送到财务部。

2、财务部对采购部的对账清单进一步进行确认,由财务经理审核。

3、供应商凭送货单、入库单、采购订单、对账清单、供货发票到公司办理审批手续:

(1)发票金额在元以内,由采购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审批。

(2)发票金额在元至元的,由采购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和分管副总共同审批。

(3)发票金额在元至元的,需总经理加批。

(4)发票金额在元以上的,需董事长加批。

六、供应商的管理

1、对于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资,应建立相对稳定的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目录”作为采购时询价议价和供料的参考,应严格按ISO质量体系要求来运作。

2、对于经常采购的物资,应找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储备或交互采购,货比三家,采购性价比较高的物资。

3、根据供应商信誉状况、货源稳定性(品质、数量)、资金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把供应商分类A、B、C、D等几类,并由此确定是否为长期发展或淘汰的供应商。

4、积极主动向供应商宣传公司原料品质标准,并在品质和技术服务上给予必要的帮助,使其交货及时、品质稳定且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

5、对于交货品质不符合质量标准,交货数量不足,延误交期,售后服务不良等情况的供应商,应采用末位淘汰法进行淘汰,并另行开发新的供应商。

6、采购人员应积极调查物资资讯,收集物资市场行情,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新的供应商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产品检验报告、专利证书等一系列质资文件。

七、采购纪律规定

1、各物资需求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节约、降本”的原则提交采购请购单。

2、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3、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

4、采购人员应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信息,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的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八、如公司采购员自行采购,则采购流程及审批权限类同上述。

九、本制度从20__年3月18日试行。

采购部采购管理制度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

(四)政府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

(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政府采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损害或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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