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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会计凭证技巧

泽凡分享

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成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日常管理会计凭证技巧,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日常管理会计凭证技巧

日常管理会计凭证技巧

1.会计凭证整理环节

企业会计人员在月末终了,就要将本月所有登账完毕的记账凭证,进行整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按照与现金收付有关的凭证、与银行存款收付有关的凭证和转账凭证这三类进行整理编号,这样编号有利于账户登记,并且日常工作中查阅方便、快捷,以及对账简便。

实例:月末终了,现金凭证20张,银行凭证30张,转账凭证7张。如何进行编号整理?

将凭证编号为:现字1号-20号,银字1-30号,转字1号-7号,分别写在凭证右上角的编号位置,按照这样的方法进行整理记账凭证。

2.会计凭证装订环节

月末进行将整理好的'记账凭证进行装订,装订过程也有技巧。记账凭证最好在月末一次性装订成册。在装订时,同样是按照整理好的现字凭证、银字凭证以及转账凭证的分类进行分别装订。

提示: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分别装订,也就是说现字凭证、银字凭证和转账凭证各自装订为一册,不混合装订。这样做为了使记账凭证清晰,方便查询以及管理。另外,装订时如果记账凭证数量较多,可以分成若干册进行装订,只要在封皮注明共×册,就可以了,装订不可太厚,会容易散失,不利于日常存放和查询。

3.会计凭证保管环节

会计人员将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装档案盒进行保管,并在档案盒外注明所存放的记账凭证所属的月份、总册数等信息,以方便查询。然后需要设立会计凭证查阅、借阅登记薄,由会计人员拟定相关的流程、查阅和借阅制度、报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其认真执行,会计人员有监督并督促本公司人员执行的义务。

提示:如果单位有会计人员变动,在进行会计凭证移交时,做好明细登记,移交和接交双发签字确认。

会计做账的9个误区

一、把借贷相等当成填制会计凭证的唯一目的

填制会计凭证借贷肯定要相等,但是不能把借贷相等当做是唯一目的。实务中更多的需要思考借贷相等之外的其他事项。以下罗列做账需要考虑的事情。

A:审查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B:会计凭证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备、准确;

C:报销是否符合公司内控制度和流程规定。报销程序是否合理,签字是否完备、审批权限是否适当;

D:审查票据要素(时间、地点、金额、票据号)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E:各项支出是否有预算,有预算的是否符合预算规定。超预算的是否有处理方案;

D:摘要填制是否便于日后查账和查询,数据是否便于日后提取和加工;

F:特殊事项是否按照制度,或者相关领导批准;

G:风险防范意识,填制凭证时一定要有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意识;

H:费用报销时就要有预算控制的意识。招待费、广告费等还要时刻关注是否超所得税扣除限额;

I:其他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管理会计的要求。

二、没有发票不会做账

由于我国税收管理过分依赖“以票控税”,给会计人造成会计做账必须要见到发票才能做账。没有发票不能入账。和没有发票入账了也不能税前扣除的误区。

没有发票当然可以入账,至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实务中不少人把会计和税法搞混淆了。甚至出现见票做账,无票不入账,没有发票不会做账的状况。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会计人员不必把合法有效凭证等同于发票,同时当遇到税局人员只认可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时,需要据理力争。那么还有一些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如下:

A:工资薪金,奖金;

B: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C:职工福利费;

D: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E:鉄路部门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F:资产减值损失;

G:违约金支出;

H:罚款支出;

I;定资产计提折旧;

J:准备金(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

K: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

L: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发票的情形。

三、收据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3。1实务中经常有人问,收据能不能报销?有人说收据肯定不能报销。其理由是收据不能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就是典型的混淆了会计入账和税法税前扣除。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至于能否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如果收入入账了,但税法不能税前扣除。那就直接在税法层面做调整呗。试想企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那么就因为不能税前扣除就不让报销?意思是自己承担这个费用?有人可能说这样一般都内帐。对于两套账这种违规操作实在不想多说,且做且珍惜吧。

3。2解决了收据入账的问题,那么收据可以入账,但是能否税前扣除?很多人想当然的说“以票控税”肯定不让扣除。如果企业会计做账都是“以票控税”这种顽固的思维的话,可能帐真的没法做。下面看看日常哪些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吧。(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A:由政府各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B:由各事业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C:捐赠收据;

D:工会经费收据;

E: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F:军队收据;

G:其他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据。

四、白条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白条能否入账的问题,还是和本文第三点收据入账观点一样。入账和税前扣除是会计和税法的两个事情。白条可以入账,但是能否扣除就要看税法的相关规定了。其实关于白条企业应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如果此项支出并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要求。也是如实调整就可以了。此时就是把会计和税法区别对待。

现将日常可能存在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简单罗列如下。以下最终能否税前扣除,必须经过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辅助证明发生的费用属于税法认可的合理,真实的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发生的经济事项的支出,是否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比如支付的经济活动的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部分,是否有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

A:独生子女补助、高温补贴,取暖费补贴;

B:离职补贴;

C:赔偿;

D: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E: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F: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G:丧葬费;

H: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会计凭证都要有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所以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需要有原始凭证外,其他都需要有原始凭证。

六、凭证摘要不重要

在会计凭证填制中,我们认为会计科目用对了,金额没错。其他的事情事情就无所谓了。至于凭证摘要不太关心,甚至认为可以忽略不计。首先凭证设置这个摘要肯定是有用的,只是实务中你可能没有用好。要把凭证摘要写好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我们需要从两个方向去把握。一是摘要写得太简单。比如业务人员报销差旅费,摘要直接写“差旅费”。比如日常报销费用,直接写“报销”。这么写都过于简单。写了和没写是一样的。基本的要素,时间,人物都没有涵盖进去。无法为日后查账,更不利于分析取数。二是写的太细,写的太细那就不叫摘要了,那就详细记录。同时在当前的会计环境下,企业存在一些“你懂的”事项支出。如果写的太细问题也挺严重。此处就不详细说了,你懂的。所以凭证摘要书写要做到简练而不简单,全面而不繁琐。最好的就是精准又准确。

七、把税法当成做账准则

实务中很多会计做账都是按照税法来,让会计准则陷于尴尬的境地。探究原因很多。一是会计自我把做账定位为报税的目的,做账的终极目的就是报税。或者说老板把会计业定位为一个报税的,老板不关心你什么报表。老板只关心银子多少。怎么少缴税。由此导致会计做账就是为了报税服务。所以怎么样符合税法就怎么操作。此种现象在小企业比较严重。甚至有会计人员希望会计和税法完全统一起来。二是会计人员混淆了了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未区别对待。比如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很多人就此认为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的入账条件,改为5000元以上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5000元以下就计入费用。或者会计人员认识到了这个是税法的规定,但是认为如此操作调整太麻烦了,为何不按税法来呢?这样汇算清缴简单易行。对于实务中按照税法来做账的争议很多,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各自都有其道理。但是我们会计人员至少要知道做会计有个准则在那,知道按照会计准则应该怎么操作。也知道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而不是把税法规定当成做账的准则,自己还不知道,且把会计税法混为一谈自己浑然不觉。会计人员不能自己把自己画地为牢,把自己限定为报税会计。更多的思考未来会计信息化,数据化。以及管理会计的职能。虽然眼前的会计职场和客观环境是如此,但是套用一句俗话,生活不只是苟且还有诗和远方。

八、会计做账不需要考虑税法

第七点是说不能把税法规定当成会计准则。强调的是会计准则和税法要区分清楚。那么是否意味着做账完全就是按照会计来,一点都不需要考虑税法呢?如果你这么想又走入了另外一个极端。理论上说会计和税法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两者目的不同,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统一起来。差异的存在正是其目的不一导致的。可是实务中以及“会计环境”的影响,现实条件中没有条件会计做一套帐,税法做一套帐,然后井水不犯河水。在目前的征管条件下税法更多的是认可会计在真实,合理的处理基础上,对会计的账务进行性调整。由此税法会出于征管的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会在会计处理上做出一些规定。所以我们做账不得不考虑税法上的事情。比如笔者曾就汇总了一文《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其中文中就要求会计的分别核算否则在税法上不能享受某种优惠和政策。比如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财税〔2014〕109号),就对会计处理做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会计处理不正确将可以导致不能按政策操作。还有最近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其政策中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其中还对企业设置辅助账有要求。还有其他的税法对会计处理做的规定,至于财税界对此税法干涉会计的规定褒贬不一。作为实务一线的会计人员还是老实按规定走吧。

九、根据单据种类做账

实务中会计做账很多是根据发票或单据的类型来做账,最经常看到的是见到餐饮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会计做账时应该按业务的性质来确定成本费用的归集科目,而不是根据单据的种类来确定会计科目。如餐饮票根据业务性质可以入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可以计入“差旅费”可以计入“会议费”,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消费税会计处理技巧

企业要做到正确缴纳消费税,就必须充分掌握消费税的处理技巧,故对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办法介绍如下:

(1)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末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受托方接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②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Ⅰ。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接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Ⅱ。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清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正常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若按规定应当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当根据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按规定应当采用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应当根据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在销售时根据所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案情说明]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向外销售小轿车40辆,气缸容量为2200毫升,出厂价每辆150?000元,价外代收有关基金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每辆27?200元,款项已收。

[要求解答]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政策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小汽车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计算说明]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销售业务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10000)×40×8%=512?000元

[会计处理]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7?48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6?000?000

其他应付款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088?0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51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12?000

[案情说明]仍以[案例213]为基础,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收到北京汽车交易市场交来结算清单和转账支票,已经销售小汽车260辆,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为每辆175?500元(含税,包括代收基金每辆10?000元)。

[要求解答]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分析说明]在这项销售业务中,汽车制造厂收到款项45630000元,但这45630000元是含税销售额,其中包含了增值税额,所以应当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45?630?000÷(1+17%)

=39?000?000元

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39?000?000×8%

=3?120?000元

[会计处理]奔腾(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5?63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36?400?000

其他应付款2?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6?630?0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3?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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